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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娱乐场所应悬挂禁止卖 淫 嫖 娼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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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4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1日17:0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日电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中国公安部部长孟建柱日前签署公安部令,予以发布,《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办法》还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此外,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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