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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时报》王明(Mure Dickie)北京报道
2006年12月13日 星期三
中国文化部日前发布相关规定,要求境内互联网公司在网上发布任何外国音乐产品时,必须向政府审查部门提出批准申请,并证明它们拥有全部必要的传播发布权。
为加强对互联网的控制,中国政府最近实施了一系列举措,而文化部的上述新规定就是其中的最新进展。中国政府过去对于互联网的监管力度低于其它传媒行业。《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月即已颁布,但本周才发布在文化部的网站上。文化部发布这些规定,目的之一是打击当前猖獗的网络音乐盗版行为。
然而,如果审查机构认为某些音乐“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良文化传统”,或者违反其它一些言辞含混的禁令,那么,上述新规定也可能使这些音乐更加难以在中国传播发布。
文化部在《意见》中表示,部分网络音乐产品“格调不高”,存在侵权盗版、非法上传和下载等问题。它表示:“在少数网络音乐作品中出现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
规定重申,“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不过,这一限制的范围仍不明确。
根据规定,希望在网上发布进口音乐的互联网公司,必须首先向文化部报送音乐光盘,并附上中外文歌词。规定称,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歌曲中文名,而外文名可以在括号中注明。
违反新规定的网站可能被罚款,甚至会被关闭。
目前尚不清楚该规定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因为中国政府此前很多监管互联网活动的尝试,效果都比较有限。
译者/何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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