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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文化音像出版社,有个文件可以给各位参考一下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缴以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等名义出版发行的违法音像制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近期,各地相继发现大量以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等名义非法出版发行的违法音像制品,严重损害了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秩序,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影响极其恶劣,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查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本通知附件一《2000年—2005年5月文化部批准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引进的进口音像节目目录》所列音像制品外,以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名义出版的其他进口音像制品均为违法音像制品。
二、2005年6月以后,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由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的进口音像节目将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音像电影频道予以公布,未予公布的均为违法音像制品。
三、除本通知附件二《1999年—2005年5月文化部批准珠海特区、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引进的进口音像节目目录》、附件三《2000年—2005年5月文化部批准安徽、山东、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及山西音像出版社引进的进口音像节目目录》所列音像制品外,以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及山西音像出版社等名义出版的其他进口音像制品均为违法音像制品。
四、本通知附件四《被撤销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的进口音像节目目录》所列进口音像制品,其审批文号已被文化部依法撤销,凡在市场流通的上述音像制品均为违法音像制品。
五、以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长春电影制片厂银声音像出版社、新疆音像出版社、西藏音像出版社、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等名义出版的进口音像制品均为违法音像制品。
六、经文化部审查批准引进的进口音像节目,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或内容。凡与批准音像节目名称及内容不符的,属违法音像制品。
七、自2005年6月1日起,各音像光盘复制单位接受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及山西音像出版社等的委托,复制加工进口音像节目,不能确认是文化部批准进口的,可向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查询(电话:010—65552121)。
八、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辖区内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一经发现上述违法音像制品,全部予以收缴,并追查其来源。对拒不提供货物来源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要从严处罚。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音像市场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始终保持对侵权盗版的高压打击态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音像市场执法工作,并将人员名单(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北京、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汇总后于6月10日之前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联系人:李健,电话:010—65551896,传真:010—65551899,电子邮件:lijian@ccm.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2000年—2005年5月文化部批准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引进的进口音像节目目录
2.1999—2005年5月文化部批准珠海特区、汕头海洋音像出版社引进的进口音像节目目录
3.2000年—2005年5月文化部批准安徽、山东、广西文化音像出版社及山西音像出版社引进的进口音像节目目录
4.被撤销进口音像制品审批文号的进口音像节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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